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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规范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6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35号)和《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6]26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为切实解决全市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照护困难问题,进一步规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现制定如下规范:

一、补贴保障范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保障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照护支出,保障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申请审批流程

1、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的民政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意见》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2、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统一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在2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要经过7日的公示,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

3、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残联进行残疾人证有效性和重度残疾条件认定,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4、区残联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区民政局审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区民政局要在申请人主动申报基础上,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对涉及政策衔接的补贴对象进行身份核实,在20日内完成审定工作。

5、区民政局要将审定合格对象汇总表抄送区财政局,由财政部门拨付到银行按月发放,并按照市民政局要求填报残疾人“两项补贴”基础信息管理系统。

三、补贴标准

乌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今后,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根据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和残疾等级进行提标扩面,并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残疾人列为重点。

四、发放要求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特殊情况下,残疾人两项补贴可按季度发放,须经市民政局批准,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财政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  

五、监督管理

1、加强协调沟通。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市民政局和各区民政局要与同级财政部门、残联组织建立协调高效的会商机制,积极协调、及时解决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中的困难问题,实现数据共享。

2、强化资金监管。市、区民政局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本级残疾人两项补贴列入年度预算,做好资金下拨工作,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并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定期汇总反馈人员数据及资金拨付情况,自觉接受财务监督检查。

3、建立定期复核制度。市、区民政局要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季度会同市、区残联对享受的残疾人家庭生活状况和残疾条件进行审核评估,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实现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

 

附件: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办理流程图.doc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办理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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