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55T/2025-01298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民政局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概 述: | 《乌海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4-11-07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4-11-07 15:53:1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乌海市民政局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细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内党办发〔2021〕5
号),按照自治区工作安排,结合制度实施情况,在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制定本办法,进一步对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生活自理
能力评估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二、重要举措
(一)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
结合必博娱乐,BBO娱乐实际,根据《民政部必博娱乐,BBO娱乐〈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关于重度残疾人的界定范围,修订后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
人,一级肢体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
《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缩短了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
《认定办法》将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
(四)加强了救助政策衔接
明确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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