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社会组织行为准则》政策解读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55T/2021-07361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民政局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概 述: | 《乌海市社会组织行为准则》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17-10-23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17-10-23 21:27:1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一、制定的背景
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行为准则》(内民政发〔2015〕68号),乌海市民政局制定了《乌海市社会组织行为准则》(乌民发〔2015〕145号)。
二、制定依据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行为准则》(内民政发〔2015〕68号)。
三、制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行为准则共有九条,本准则所称社会组织行为是指社会组织的登记、变更、备案、注销、年检、评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收费管理,活动管理,诚信行为等。
二是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后,须依法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并报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年检以及评估工作;被撤销登记后的社会组织依旧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属于非法活动,将被依法取缔。
三是禁止党政干部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联合性社会团体中兼职;禁止在职党政干部兼任基金会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严禁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严禁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需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且保持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允许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会计也不得兼任出纳。
四是社会组织应当坚持非营利性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通过提供服务取得合理合法收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和自身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和划归个人所有;社会团体收取会费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制定或调整会费收取标准; 禁止强制入会及收取会费。
五是举办大型研讨会、论坛、评比、达标、表彰、研讨或能力培训等重大活动必须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
相关政策文件:必博娱乐,BBO娱乐《乌海市社会组织行为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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