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民政局 必博娱乐,BBO娱乐《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55T/2025-00297 | 发文字号: | 乌民发〔2024〕39号 | ||||||
发文机构: | 市民政局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概 述: | 乌海市民政局 必博娱乐,BBO娱乐《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4-06-27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4-07-01 10:47:1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民政局:
现将《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6月27日
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必博娱乐,BBO娱乐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认定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9号),以及《乌海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必博娱乐,BBO娱乐<乌海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的通知》(乌党办发〔2021〕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海市户籍居民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认定、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区民政局统筹做好辖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做好辖区内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初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协理员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主动发现、入户调查、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帮助申请有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收入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高于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低于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家庭必需性支出的扣减。
1.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就业创业产生的必要工作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扣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扣减。
3.申请时间前12个月内,重病患者住院治疗,慢病人员因慢性疾病住院和门诊治疗,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按50%扣减,核算最高扣减金额不超过该家庭当年收入。
4.在校大学生的学费。大学生已享受过教育、民政等部门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有针对性的教育救助的,扣减金额应减去救助金额。
5.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和吸毒、自残等医疗保险部门未报销的医疗费不列入家庭必需性支出范围。
(二)家庭财产标准。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金融财产和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1.金融财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和股票(按市值)计入家庭金融财产。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人均拥有的金融财产额度上限为当年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倍。在金融财产无法核实的情况下,由申请人申报“家庭成员人均拥有的金融财产未超过额度上限”,承诺其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2.车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未拥有车辆(因罹患重病、重残长期就医使用的市值低于5万元机动车、普通两轮摩托、三轮车、电动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车辆、老年人代步机动车,农业自用车除外)、船舶。
3.不动产。家庭自有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受限制。家庭自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含农区民宅),原则上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倍。家庭成员实际拥有或使用的尚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住房,按家庭自有住房核定。家庭中不得拥有经营性房产。没有自有住房,仅有一处经营、居住一体的经营性房产,可以豁免。租赁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林地、水域、荒滩等)用于工业、农业、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所产生的纯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第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收入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乌海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以及因意外事件等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70%或医疗和因意外事件产生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60%。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必需性基本支出的总额计算。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刚性支出的核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药)机构就诊就医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赔付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门(急)诊、门诊慢性病、住院费用,包括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自费费用以及超出相关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个人负担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2.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阶段个人实际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于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3.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护理、辅助器具适配(含助听器升级),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部分后,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残疾人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目录范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有关目录、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有关目录及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4.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火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商业保险赔付、救助帮扶资金、慈善帮扶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需要、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对特殊情形无票据的,各区适时启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研究处理。
5.各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金融财产和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1.金融财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和股票(按市值)计入家庭金融财产。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人均拥有的金融财产额度上限为当年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在金融财产无法核实的情况下,由申请人申报“庭成员人均拥有的金融财产未超过额度上限”,承诺其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2.车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仅有一辆生活用汽车,且市值不超过5万元,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可以豁免。车辆市值按照其上年价值90%测算。
3.不动产。家庭自有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受限制。家庭自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含农区民宅),原则上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倍。家庭成员实际拥有或使用的尚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住房,按家庭自有住房核定。家庭中不得拥有经营性房产。没有自有住房,仅有一处经营、居住一体的经营性房产,可以豁免。租赁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林地、水域、荒滩等)用于工业、农业、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所产生的纯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第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因财产超出规定,原则上不予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情形:
1.车辆:拥有生活用汽车;
2.房产: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倍;
3.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因财产超出规定,原则上不予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情形:
1.车辆:拥有2辆以上(含)生活用汽车,或拥有一辆市值超过5万元的机动车;
2.房产: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倍;
3.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原则上同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不重复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一般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由申请家庭确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第九条 乌海市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起的,具备迁户条件的,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
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三)宣告失踪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对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1.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家庭收入情况说明、家庭成员所有房屋产权情况说明、缴纳各项社会保障情况说明等材料;
3.人户分离家庭(经常居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需提供家庭成员现居住地情况说明;
4.中专、大学在校学生需提交录取通知书或在校佐证材料、教育支出凭证和情况说明;
5.残疾人需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6.慢病人员需提供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或其他佐证材料;
7.重病人员需提交诊断书或出院证明、医疗费支出凭证和情况说明。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手续,允许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在享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期间接受日常管理。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五)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失业且有劳动能力的应主动到就业部门登记,积极参加就业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并积极就业。
(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应积极主动履行定期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及时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
第十四条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认定前12个月内)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已就业的,就业人员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扣减就业成本)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具体认定标准:
1.单位在职人员实际领取的薪酬由单位出具相关收入材料,或本人提供工资发放银行近3个月、上年度12月份和本年度1月份工资流水。
2.本地无固定劳动关系人员能够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用工企业走访核实收入的据实计算。不提供收入佐证材料且无法核实其收入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本市务工人员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乌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务工月数。
外出务工人员不提供收入佐证材料且无法核实其收入的,按8个月计算年务工收入。计算公式如下:
外出务工人员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
乌海市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
类别及等级 | 女18--45周岁、男18--50周岁 | 女46--55周岁、男51--60周岁 | 女56--60周岁、男61--65周岁 |
健康人员 | 1 | 0.8 | 0.2 |
3-4级听力言语残疾人员,肢体残疾人员,慢性病人员 | 0.4 | 0.2 | 0 |
1-2级听力言语残疾人员,3-4级视力残疾人员 | 0.3 | 0.1 | 0 |
1-2级肢体残疾人员,1-2级视力残疾人员,1-4级精神残疾人员,1-4级智力残疾人员,重病人员 | 0 | 0 | 0 |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并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具体认定标准:
1.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核算口径
(1)一般土地经营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
(2)1亩以上(含1亩)的温室种植经营纯收入=温室种植亩数×上年度本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劳动力系数×60%。
2.农区养殖业年收入核算口径
(1)养殖业经营纯收入按有关部门当年测算的指导认定值核定。
(2)按每头(只)牛羊猪等牲畜年纯收入核算标准,分别乘现有牛羊猪等牲畜数量,测算农区家庭养殖业经营年收入。牛1头起核算,羊10只起核算,生猪3头起核算,鸡、鸭等小型牲畜10只起核算。
3.从事其他家庭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的认定
(1)从事家庭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各级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发布过认定指导值的,按指导值核定。相关部门没有发布认定指导值的,各区每年可根据农林牧渔等具体情况,统一收入核算口径和核算标准,并进行公示,确保群众普遍认可。
(2)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的,属工商个体户经营或合作社经营,参与经营活动人员的收入由各区相关部门按照行业发布认定指导值或据实认定。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和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具体认定标准:
1.动产出让收入的认定
(1)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专利等收入,按协议或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价值认定。
(2)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能够提供数据的以该数据认定,不能提供的由当事人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承诺。
(3)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分配的由当事人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4)其他动产收入,按相关机构认定价值或合同等材料认定,无佐证材料的由当事人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2.不动产出租出让收入的认定
(1)个人转租承包土地、林地、草场等经营权或土地、林地、草场由集体(公司)集中运营的,按实付承包费用和国家给付到位的各项种植补贴核定。
(2)出租房屋的按出租协议确认,不能提供协议的参考附近房屋出租价格认定。
(3)出让房产的,有出让协议的按协议或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价值认定,不能提供出让协议的参考附近房屋出售价认定。
(4)拆迁补偿和征地补偿按实际补偿金额计算,可抵扣用于购买唯一自住房屋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两套住房,以及缴纳相关社会保障资金支出后,按法定受益人和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的余命年折算家庭年收入。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具体认定标准:
1.城镇职工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等由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通过金融部门社会化发放的,以金融部门上账金额为认定值。非社会化发放或发放现金的,由单位出具相关材料,或附前3个月、上年度12月份和本年度1月份发放资金的银行流水。
2.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认定
(1)子女对父母的基本赡养费,按照赡养人收入的10%计算。
(2)对因生病或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无法照料的,应按照赡养人月收入的20%进行计算。
(3)父母申请低保认定时,所有子女应授权民政部门对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并按下列情况认定:
子女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给付父母的月赡养费=月工资总额×10%。
居住在农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子女,给付父母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
无固定场所灵活就业子女,本市务工人员给付父母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乌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实际打工月数×10%。
外出务工人员给付父母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打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10%。
实际给付额高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实际给付额低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上述计算标准计算。
(4)对于离异家庭子女抚养的费用,法律文书中有明确的,按法律文书认定。无法律文书的,月抚养费按其个人月收入的10%计算。
(5)扶养费按照实际给付到位情况认定。
3.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能力: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目前患有《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规定的重病人员;
(2)特困救助供养人员;
(3)60周岁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70周岁以上老人且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且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4.赔偿收入的认定。因交通事故、刑事被害、民事损害等原因获得赔偿的,按照法律文书所列用于补偿其生活费用的部分,执行到位的认定为其收入。
5.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的认定。由公证部门公证过的捐赠,按公证书认定值核定。无公证的,据实确认。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实物收入按有关部门认定、评估价值或参照同类物品平均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六)收入扣除。家庭成员所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2.医疗救助金、临时救助金、灾民根据受灾情况领取的救灾款物等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3.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老年人优待金等;
4.因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部分;
5.职工因工伤依法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7.企业特殊工种营养补助费、高温补助费等;
8.政府或单位给予退休人员节日慰问金;
9.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10.按照《住房拆迁协议》规定所获得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11.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12.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13.各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行、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其他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应当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第十八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复查。复查合格的,继续审核确认程序;复查不合格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
第二十条 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区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生申请人有异议的、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第二十四条 申请或动态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对象(家庭),经审核其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对象(家庭)同意,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各区民政局统筹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与临时救助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直接给予临时救助。相关申请材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四章 服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的经济状况每年核查一次,并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低保边缘家庭资格。
低保边缘家庭中已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参照《民政部必博娱乐,BBO娱乐<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有关要求开展定期核查。
第二十六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有效期限为一年,自作出审核确认之日的下月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待遇。
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或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
第二十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并及时调整认定情况。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核实情况,并及时将死亡的家庭成员退出认定范围。
第二十八条 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人口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收入、财产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区民政局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九条 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通过虚报、瞒报、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认定资格的,由区民政局取消其已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
第三十条 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区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一)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及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二)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三)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区民政局应当依程序办理退出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终止对其实施的救助帮扶;
(四)主动放弃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或其他合法收益、财产的;
(五)各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第三十二条 从事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乌海市民政局2020年制定的《乌海市低收入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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